假药制售生存4原因
近年来假药案件频发。石景山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,假药制售网络之所以能够“生存”,主要有4个原因:
1、正规药材经销商反成供货商
作为假药原材料的低价药品,均为犯罪嫌疑人从正规药材批发市场购得。在一无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,二无购买者相关资质认定的情况下,药材批发市场便轻易地将大宗药材源源不断地卖给皮国军等人,导致出现真正的药材经销商反而成了制假者的供货商这一尴尬局面。
2、药品生产器械销售管理不规范
药品生产专用机械的胶囊机、压碎机、封口机等生产工具,以及胶囊壳、药板、药瓶等专用物品,均系犯罪嫌疑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从北京、河北等地的正规医疗器具生产厂家购得,使得假药生产线生产出来的“药品”具有较强的仿真性、迷惑性,外观上难识真伪。
3、新药繁多易使假药浑水摸鱼
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,对于常见病、老年病的药品需求量逐年增大,而且我国每年新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比较多,且名称或晦涩难懂或专业拗口,没有形成鲜明的社会认知度,为制假者提供了浑水摸鱼的可能性。本案中,用同样药粉合成的药品就曾经被冠以“平风祛湿丹”、“舒筋养骨胶囊”、“风骨痹毒康胶囊”、“护胰康胶囊”等十几个名称,治疗范围从皮肤病到胰腺癌,令患者不能辨别真伪。
4、对制假者处罚相对较轻
刑法第141条规定,“生产、销售假药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,只有在发生了“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”情况,才会被处以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”,而仅仅在“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”情况,会导致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”。
本案中,由于购买者均来自外地,且犯罪嫌疑人未留下购买者地址,取证困难,因此,相对于动辄几十倍的巨额暴利,法律处罚相对偏轻,促使皮国军等人铤而走险。
编辑:陆妮可、小区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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